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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、社会进步 (1 / 4)

人类社会总是螺旋状向前发展的,进两步、退一步是常事,此乃是勋曾经教授过周不疑的重要理念。以古鉴今,因往见来,某些事情你以为一成不变,其实与古礼、古法已有差异;某些事情你以为今不如古,要看到此乃大进步的先兆;某些事情你以为今人胜古,也要警惕不使倒退、反复。

即以眼前这些奴婢而论。

后世某些学者不承认自秦汉以后,中国便进入了封建社会,认为近代以前中国一直未能摆脱奴隶制的枷锁,起码属于半封建半奴隶社会。理由也很简单,即一直到清代,社会上依然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官私奴婢,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。

是勋本人是反对这一论断的,理由有二。其一,研究一个社会的基本形态,就必须抛开日常生活不谈,而只考虑生产模式,究其大要,忽略特例,而自秦汉以降,中国社会长时期以农为本,除个别特殊时期,或者特殊地区外,劳动者当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数量占有绝对优势,必然不属于奴隶制。

第二点更为重要,即切不可将奴婢与奴隶等同看待也。

何者为奴隶?指彻底丧失人生自由,受他人任意驱使,为奴隶主无偿劳动,不可能积蓄任何私人财富,甚至连生死都掌握在奴隶主手中的人。

是勋即以此为开端,来详细解答周不疑的问题:“吾尝以胡人为子,元直知否?”

周不疑点点头,说您收过鲜卑拓拔部的少主为养子,起名是魏。这事儿我确实知道。

是勋便道:“是故,吾于胡中事稔熟也。胡中所俘虏者、举债难偿者,皆没为奴,驱使劳役,动辄鞭笞。且其主可擅杀奴而无罪也。是以奴为物也,而非人也,自毁吾财,可讥为奢,而不可斥为暴矣――其俗如此。”

周不疑闻言,略有些不快地皱了皱眉头。低声道:“是故等于禽兽也。”

是勋笑一笑,说你可别这么想,其实咱们上古之世,也跟如今的胡人没有太大区别――“是故夏、殷以人为祀,以人为殉。为其非人也,乃奴也。即于国初,主于奴婢可‘告杀’,则与耕牛何异?奴婢伤人而弃市,则与犬马何异?”

汉初延续秦律,规定主人不能擅自杀害自家奴婢,而必须要先告官,获得官家的许可――其实这跟不得擅杀耕牛。耕牛因老病将死而必杀之的,先得去官府备案,又有什么区别?倘若奴婢伤害了良人(自由民)。则不论情节轻重,一律斩首,这跟我家的狗啊马啊什么的伤了人,而必须斩杀以向对方赔罪,又有什么区别?还是不把奴婢当人看啊。

“是故董子上奏孝武皇帝,使去奴婢。除专杀之威,斯乃以人为人也……”董仲舒曾经建议。奴婢犯错,可以责罚。不可杀戮,奴婢有罪,国法惩处,不可施以家法――“地节中,传魏相婢有过,自绞死,赵广汉疑为擅杀,乃突入相府,召其夫人庭下受辞;建平中,王获杀奴,而为其父莽所逼自杀――岂夫人之贵,不如婢耶?岂儿女之亲,不如奴耶?或广汉枉法,王莽钓誉耶?国法如此,时论亦乃与古时不同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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